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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会侵犯商标权吗?

发表于2024-05-10浏览:4957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即使名称中的字号会与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但某些企业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则构成侵犯商标权。

那么,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要件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 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由此规定说明,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

1、文字相同或近似;

2、在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3、突出使用;

4、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其中突出使用是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

企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对不同来源的服务产生某种联系,此行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此外,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国家工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做了相关规定:

一、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律法规保护,而企业名称权是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

三、商标由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构成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也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由于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遵循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七、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八、对于商标混淆案件的处理: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九、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因此,针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如下处理原则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又称在先权原则,是指在同一客体上存在多个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按照权利获取的先后保护在先取得的权利,而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能侵犯他人此前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2、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排除了以欺诈、仿冒、引人误认或误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场信誉与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也排除了因恶意仿冒他人的商标而取得权利的合法性。

3、禁止混淆原则。在涉及商标侵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司法实务中,适用该原则的关键是看被告的使用是否构成商业混淆。一般判断标准是依据被告使用商业标识的地域、时间、使用方式等个案具体情形来综合认定被告对他人商业标识的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错误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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